扫一扫二维码
了解更多信息

福建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2017年煤炭 去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4  

闽产能办〔201723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3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和省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有关工作部署精神,省化解产能办研究制定了《福建省2017年煤炭去产能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代章)

                     2017年725

 福建省2017年煤炭去产能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3号)等文件精神,更加科学有效做好2017年煤炭去产能工作,确保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3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和省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有关工作部署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强化市场化、法制化方式,科学把握煤炭去产能的力度和节奏,坚持落后产能应退尽退、能退早退,加快退出不安全、不达标的产能以及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推进兼并重组和布局优化,确保自产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2017年完成关闭退出煤矿33处以上,去产能226万吨/年以上。实现省产无烟煤总量和需求基本平衡。多方开辟职工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职工。

二、工作重点

(一)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目前仍停工停产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以及经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对于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

(二)加快退出违法违规和不达标的煤矿。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原则上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且拒不退回的煤矿,纳入当年去产能范围。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三)加快退出安全保障程度低、风险大的煤矿。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由当地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关闭并提请福建煤监局、省国土厅吊(注)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省化解产能办牵头组织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9万吨/年煤矿进行全面清理排查,此类煤矿纳入2017年或2018年去产能范围。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煤矿。9万吨/年以下(不含9万吨/年)的煤矿,原则上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如要保留至2018年退出的,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且经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9万吨/年的煤矿,纳入2017年或2018年去产能范围,其中,确属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内陆山区水泥厂、电厂、化肥厂、钢铁厂等特殊供应任务的,在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确保所在设区市完成去产能目标任务的前提下,采用“存去挂钩、减量淘汰”的办法,相应淘汰其他煤炭落后产能,并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方案,经设区市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再经省经信委会同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省国土厅研究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可予以延期关闭。除以上情形外,省国土厅、福建煤监局对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不予办理延期或重新核发手续。

(五)引导有序退出下列类型煤矿。1)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2)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3)生产高硫(含硫高于3% )、高灰(灰分高于40%)等劣质煤,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煤矿;(4)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5)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6)不符合我省机械化开采要求的煤矿;(7)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8)列入煤炭行业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煤矿;(9)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10)国发〔20167号文规定的其他煤矿。

(六)推动企业转型发展。国有煤矿等企业要主动对接各产煤地方政府,充分利用拟退出煤矿的资产资源和设备设施,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发展。各产煤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支持退出煤矿企业另谋出路、转型升级。支持已退出煤矿资产资源盘活利用,以收储方式盘活过剩产能土地资源,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行处理产能过剩退出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加大土地确权工作力度,实施土地复垦。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做到早部署、早计划,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煤矿关闭退出目标任务。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化解过剩产能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联动或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产煤县(市、区)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在省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领导下,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等单位,加强督查指导。

(二)严格产能退出进度要求。列入2017年去产能任务的煤矿,县级政府和省属企业应在4月底前公示,并按照有关要求原则上先行停产,倒排关闭进度。因安置人员、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煤矿,必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人员安置、设备回收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明确专人盯守,明确每个采煤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每个井口的封闭时间),报经地方政府同意后,确保在8月底前实现停产,11月底前退出到位。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福建煤监局及时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材料,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煤炭去产能的资金支持。统筹用好用足中央、省、市、县(区)各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加快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去产能进度。各产煤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并公布本地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相关政策措施。设区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配套相关奖补资金,并加强奖补资金管理,统筹用好资金。

(四)妥善安置职工。坚持企业主体,依法依规,妥善安置职工。加强风险防范,完善落实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职工安置中的突发情况,预防和妥善化解群体性事件,深入细致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省人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落实好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五)及时退还资源价款。经注销且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价款,参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闽财建〔201750号)执行。关闭煤矿履行相关承诺,完成恢复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将不再追缴应缴存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同时按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及保证金返还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595号)规定返还保证金。

(六)强化监督检查。有关设区市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关闭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落实的县(市、区)进行警示约谈,对应关未关的小煤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福建煤监局组织力量,牵头分片挂钩开展省级督导相关工作,实行一季一督导,各督导组牵头单位厅级干部至少带队开展一次省级现场督导。

(七)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省有关部门形成合力,落实责任,督促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程序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煤炭行业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推进煤矿安全全面“体检”和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提升,鼓励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加快推进提升改造,到“十三五”末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保留的煤矿原则上要符合我省机械化开采要求。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安委办,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福建煤监局,省煤炭工业协会,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6印发

 

上一篇:福建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暨淘汰煤炭 落后产能专项巡查检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7〕59号

Copyright © 2017-2024 煤炭协会(www.fjmtxh.com) 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  版权所有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楼区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10楼西南角   电话:0591-87873392 传真:0591-87806470  闽ICP备17019884号-1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716号

技术支持:海峡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