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煤协会〔2024〕10号 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暨第五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纪要
各会员单位:
2024年5月31日,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五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在福州锦江都城酒店隆重召开。副会长梁晓良、陈水生、吴超凡、陈永卿,副秘书长张义华,监事长陈寿祥出席会议,唐福钦会长、王增钿秘书长委托代表参会,应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61人,实际出席会员代表43人,出席会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员代表人数三分之二,符合法定出席人数;应出席五届五次理事会的理事47人,实际出席会议理事41人,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会理事人数三分之二,符合法定出席人数。会议由省煤协副秘书长张义华主持。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章程》(修改草案)和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届中人事调整及部分团体会员单位变更,确认第五届第三次理事会人事变更。
首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陈永卿副会长作《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章程》(草案)修改说明,本会依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精神组织章程修改,在章程修订过程中始终不懈坚持强化规则意识,严格贯彻制定行业协会的社会团体章程所提供的范例进行修改,严格遵守章程示范文本中包括所列的全部条款,根据本会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严格落实制定要求及相关说明;同时也遵循2023年版章程示范文本增加条款及部分条款合并、排序调整,另一方面依照福州市东大新村旧屋区改造项目征收指挥部的通知要求,本会办会住所必须进行搬迁变动,也应该对章程住所进行修订。章程履行过程中始终保持做到依章程办事,按章程要求开展活动,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实现规范有序发展。
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吴超凡副会长作协会五届理事会届中人事调整有关情况的说明,陈水生副会长作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并通过选举办法及推选的总监票人陈寿祥、监票人傅祥泉、计票人林文娇、谢小川,同时组织选举理事和宣布选举结果。
梁晓良会长宣读《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章程》修改的决议,会议号召,协会会员和工作人员要学习修改后的《章程》,严格按《章程》的规定开展协会的各项工作。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福建省煤炭企事业及经营管理者服务;充分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省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和稳步发展。
张义华秘书长宣读《表彰2023年学术年会获奖论文的决定》并组织颁奖。
会议讨论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讨论并审议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议案。
大会以43票同意、0票不同意、0票弃权,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了《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章程》(修改)议案。
二、审议第五届第五次理事会届中负责人调整和部分团体会员单位变更的议案。
第五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了调整梁晓良同志兼任第五届理事会会长、丘广生同志兼任理事会副会长、张义华同志兼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秘书长;调整唐福钦同志不再担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王增钿同志不再担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秘书长;提出申请加入、退出省煤协团体会员单位等议案。经表决,以上人选表决票数分别为:会长:同意41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副会长:同意41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秘书长:同意41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增补大田县纳川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加入第五届理事会团体会员单位;调整大田县汤泉甲魁煤矿、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含春煤矿、福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惠峰矿业有限公司等部分团体会员单位提出申请退出协会的表决票数均为同意41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同意人数均超过到会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议案通过。
三、审议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届中理事变更的议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了调整唐福钦、王增钿、蔡福星、许秋华、王兴忠、连占建、李茂腾、陈新楼、吴学锋、张栋仁、林契声、连仁基等12名同志不再担任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了增补丘广生、涂宣锋、杨文杰、吴雄猷、林旋锋、林昌要、陈来诗等7名同志为第五届理事会理事的议案。经表决,同意43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会员代表人数二分之一,议案通过。
四、审议确认第五届第三次理事会人事变动的议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了2022年12月9日以通讯形式召开的第五届第三次理事会人事变动:增补谢致远、赖文奎、涂联湖、周乐平、邱家治、高海明、刘伟峰、吴永恒、王文辉、赖鹏飞等10位同志为省煤协第五届理事会理事;调整熊永球同志不再担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调整熊永球、林忠谦、杨仁华、黄国瑞、林富增、章荣辉、陈文阶、张伟平、翁加洲、汤家有、张吾洲、叶冬青、张文胜等13位同志不再担任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叶冬青同志因不再担任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其所担任的副秘书长职务自然终止。龙岩市新罗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申请退出省煤协团体会员单位等议案。经表决,同意43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会员代表人数二分之一,议案通过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最后,新当选的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梁晓良同志,就做好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工作讲了三点意见,一是认真践行服务宗旨,进一步发挥协会作用;二是积极当好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扩大协会影响力,吸引更多与煤炭相关的商贸公司加入;三是加强协会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附:1、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2、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章程;
3、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章程》(修改)的决议。
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
2024年6月5日
抄送: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福建省民政厅,本会正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 2024年6月5日印发
附件1
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
第五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会 长
梁晓良 福建省福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副会长(5)
吴超凡 龙岩学院资源工程学院 院 长
陈水生 龙岩投资发展集团工会 副主席
陈永卿 三明市煤炭工业协会 会 长
王毅琳 泉州市江滨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丘广生 福建省福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秘书长
张义华 福建省能化集团安健环部 副总经理
副秘书长(2)
连 峰 大田县煤炭管理局 局 长
郑继泉 永安市煤炭中心 科 长
理事(42)
吴超凡 龙岩学院资源工程学院 院 长
陈水生 龙岩投资发展集团工会 副主席
邱清杰 龙岩北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副矿长
陈永卿 三明市煤炭工业协会 会 长
王毅琳 泉州市江滨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
梁晓良 福建省福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丘广生 福建省福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张义华 福建省能化集团安健环部 副总经理
连 锋 大田县煤炭管理局 局 长
郑继泉 永安市煤炭中心 科 长
谢俊钢 福建省能化集团综管部 经 理
祁忠清 福建海峡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韦信续 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主 任
颜志明 华夏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副院长
林旋锋 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高海明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伟峰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龙潭煤矿 矿 长
吴永恒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矿 矿 长王文辉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 任
涂联湖 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仙亭煤矿 矿 长
吴雄猷 三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池坪芦坑煤矿 矿 长
涂宣锋 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规划部 经 理
杨文杰 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苏桥煤矿 矿 长
周乐平 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水井坑煤矿 矿 长
赖文奎 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谢致远 福煤(漳平)煤业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许 强 福煤(漳平)煤业有限公司生规部 副经理
邱永强 福煤(漳平)煤业有限公司吾祠煤矿 矿 长
杨全钦 福煤(邵武)煤业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邱家治 福煤(邵武)煤业有限公司 经 理
陈国雄 龙岩市环闽能源有限公司 总经理
黄淇斌 龙岩北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何标庆 龙岩学院 副教授
卢润中 永定区煤炭发展总公司 总经理
汤玉珊 永定县侨资煤矿有限公司 总经理
卢逸清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东中煤矿 矿 长
范绍棐 永安市煤炭中心 助 工
陈来诗 大田县山贵崎煤矿有限公司 法 人
张建清 大田县煤炭管理局副 局 长
林昌要 福建省大田县纳川矿业有限公司 矿 长池昌旺 大田县铭源煤矿有限公司 书 记
赖鹏飞 将乐县安信煤业有限公司石林煤矿 矿 长
附件2
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章程
(经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024年5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Fujian Co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FC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省煤炭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联合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能化集团机关党委等上级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指导。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14D3,本会的网址:http://www.fjmt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认真贯彻《煤炭法》,对煤炭行业状况、中长期发展趋势等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咨询建议,并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法规等前期性工作;
(二)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在协调煤炭工业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煤炭产品加工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营销管理、市场建设与管理、组织行业议价、协调煤炭调运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基建、安全、经营、技术发展、财税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和参与收集、整理、分析、交流省内外煤炭行业的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做好行业统计工作,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为推进全省煤炭工业现代化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
(五)研究煤炭工业技术现状及发展方向,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建议,协助政府贯彻执行行业技术政策和法令、法规,组织煤炭行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推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
(六)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有关质量、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组织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开展行业检查和评定工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煤炭安全生产许可及矿长任职资格等项目的前期咨询、论证、技术性申报材料预审等工作;
(七)受政府、会员单位和社会委托,对开办煤炭企业和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建设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和跟踪管理工作。协调煤炭行业各专业(包括生产、基建、安全、技术、销售、机械制造、物资、地质、设计、科研、教学等)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中的问题,推动横向联合、协作、资产及资本运营;
(八)对煤炭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总结、推广先进企业和优秀经营者的典型经验,促进煤炭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提高煤炭行业整体素质;
(九)代表我省煤炭行业参加国内、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建立与国内、国际有关煤炭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提供有关专项服务。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载入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等职权;
(十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届满后应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会员数量1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00个;
(二)会员数量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
(三)会员数量501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00个;
(四)会员数量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300个。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谨慎、认真、勤勉、尽职、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影响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超过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的,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罢免程序须按其原产生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影响力,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会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或会长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由3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其他监事来自同一单位。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五十一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同一档次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会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31日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3
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章程》的决议
(经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024年5月31日)
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了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陈永卿代表第五届理事会所作的关于《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会议一致同意该修改说明中对原《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章程》的具体修改意见。
会议号召,协会会员和工作人员要学习修改后的《章程》,严格按《章程》的规定开展协会的各项工作。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福建省煤炭企事业及经营管理者服务;充分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省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和稳步发展。

扫一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