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关于下发 《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30
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关于下发
《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
现将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以及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的通知要求,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缓解协会经费短缺问题,更好地开展协会工作,对协会挂靠单位,副会长、副秘书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以及会员单位收取一定的团体会费。为此,特制订本会的会费管理办法。
一、会费是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提供有益服务的重要财力保证,交纳会费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尽的义务。
二、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按照国家和本会规定的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协会应于次年理事会上向全体理事汇报上年度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年检报告。
四、会费收取对象:
1. 协会会长单位;
2. 协会副会长、副秘书长单位;
3. 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4. 协会理事单位;
5. 协会会员单位;
6. 个人会员。
五、会费收取的标准:
(一)团体会员:
1.协会会长单位:每年80000元团体会费;
2. 协会副会长、副秘书长单位:每年8000元团体会费;
3.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团体会费;
4.协会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团体会费;
5.协会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团体会费。
(二)团体会费收费原则:
1.按单位收取。生产经营单位以合法有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界定会费收取单位。非生产经营单位的以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实体为会费收取单位。
2.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收取。按该会员单位人员在本会中担任职务最高者标准收取团体会费,不重复收费。
(三)个人会员:(暂不收会费)。
六、会费管理与使用:
1. 团体会员单位的会费于每年6月30日前上交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财务。
2. 会费由专业财务人员管理,协会在收到会费后及时将会费收据(发票)寄给交纳的会员单位。
3. 当年经费确有困难的团体会员单位,应在当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可少交或免交当年会费。
4. 无正当理由1年内不交纳会费的单位视其自动退会。
5. 会费主要用于维持协会日常活动和补贴协会办公费用的不足。
七、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