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认真做好2018年煤炭去产能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产能办《关于做好2018年煤炭去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产能办〔2018〕7号)要求,结合龙岩市实际情况,龙岩市出台了《关于做好2018年煤炭去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龙煤产能办〔2018〕3号),一是严防煤矿违规组织生产。要求各产煤县(市、区)严格按照省经信委、福建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煤矿监管盯防工作的函》(闽经信函能源〔2018〕99号)和《龙岩市煤矿监督检查方案》等文件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市去产能牵头部门将督促有关产煤县(市、区)加强监管,每周一查,按规定时限落实关闭进度;二是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凡是纳入今年去产能计划关闭的煤矿,必须要求制定煤矿退出方案,倒排关闭进度,确保在6月底前封闭井口,9月底前退出到位,严禁假借设备回收之名行生产之实,违规组织生产;三是严防已关闭退出煤矿“死灰复燃”。 要求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近年来所有关闭退出煤矿(含省属煤矿)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已封闭井口是否违规启封、原保留的地面生活设施是否用于非法煤矿生产、是否存在非法转供电等情形,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严肃问责,并在全县通报;四是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煤炭去产能工作部署,各级各部门应提高认识、敢于担当,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要做细做实有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安定。(龙岩市煤管局 马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