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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能集团煤炭企业用工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

发布时间:2016-09-09  

福能集团煤炭企业用工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

------以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钟红春

 

    摘要:本文通过对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煤矿用工情况的调查,了解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煤矿用工现状,分析、识别福能集团煤炭企业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源和主要法律风险点,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共同维护煤炭企业员工的权益和煤炭企业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福能集团;煤矿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一、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煤矿用工现状

近年来,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煤矿多数出现成本售价倒挂现象,对其中煤炭资源枯竭又经营严重亏损的衰老矿井不得不实施关闭,2014年关闭了田螺形矿、苏一矿、瓦窑坪矿3对矿井,2015年底正在关闭培丰煤矿。公司原煤生产能力大幅萎缩,经营形势十分严峻,企业用工人数,员工分流压力大。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公司在职员工7269人,其中井下一线、二线员工4087。前述资源枯竭、冗员过多等问题,在福能集团其他煤炭企业也同样存在。虽然福能集团决策层已经站在高位超前思考这些问题,董事长林金本也曾提出“十副处方三十味良药”的解决措施,但是煤炭企业在用工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风险点,若未及时进行风险防控管理,将会给企业持续经营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

 

二、煤矿用工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点

随着社会用工环境的规范,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企业用工风险点大大增多,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比如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所属煤矿井下一线采煤工、掘进工中年龄在35岁以上的老工人占70%,这些工人长期从事煤矿井下作业,患职业病的概率很高,甚至有些老工人招用前已经是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者。公司所属各矿井的工伤赔偿和劳动关系纠纷案件较多,2014年度通过法院调解或裁决处理的劳动关系及工伤理赔纠纷案件共有75起,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笔者通过分析、识别有关劳动关系、工伤赔偿、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问题根源,认为主要的法律风险点表现为:

()未依法规范建立劳动关系的风险

    煤炭企业煤矿用工形式主要是合同制用工,小部分为非全日制用工。但有的矿井在招聘录用工人时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明确劳动关系,事实用工不仅没有免除责任,可能还会加重责任。若出现劳动者工伤、疾病治疗等情况,社保机构不予理赔,最终需由企业自己承担所有责任。比如苏二矿林明青案件,林明青于20139月招工到矿井某协议队,从事井下巷道的砌碹支护作业,201414因工伤残,由于矿井一直未与林明青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最后社保机构不予承担认定的工伤等级待遇。矿井除全额支付治疗费、伙食补贴、误工补贴等费用外,还一次性向林明青赔偿4.6万元,才最终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未依法规范缴纳全部社保险种的风险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初期,因煤电公司管理人员对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认识不足,公司没有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只有被公司选留的煤矿工人才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全部险种,没有被公司选留的煤矿工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全部险种,只参保工伤保险1项险种。据统计,2014年底,煤电公司未选留的合同制工人有2711人,这些员工一旦向法院提出这方面的诉求,公司存在败诉的风险。其中这部分人员因工伤残鉴定为四级伤残以上(含职业病矽肺二期以上)的员工有471,这些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均应由公司负责补缴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由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逐年提高,补缴纳过去的社保费用很高,难度很大,将大大增加公司的人力成本负担,这也是公司正面临的一个大难题。

(三)未依法申报、缴纳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风险

    煤电公司多年来一直没有按员工的实际工资收入申报、缴纳工伤保险缴费基数。20148月份以前在新罗区范围内的煤电公司员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2059/人缴纳,在永定区范围内的煤电公司员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3431/人缴纳,跟员工的实际工资薪酬有一定差距。2014年,公司就出现几起这类劳资关系诉讼案件,当事人诉请要求公司支付因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所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比如坑柄矿吴善华、江明大案件,其中:吴善华,因工伤残三级(职业病尘肺三期),诉求是按2013年本人的平均工资5280/月计算标准支付伤残补助金和每月伤残津贴;江明大,因工伤残四级(职业病尘肺二期),诉求是按2013年本人的平均工资4112/月计算标准支付伤残补助金和每月伤残津贴。而2013年煤电公司统一按新罗区范围的最低缴费基数标准2059/人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未足额缴纳缴费基数导致公司自己承担所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四)劳动薪酬管理不严的风险

    20149月份以前,煤电公司所属煤矿的采掘一线队伍工资结算、材料考核制度还不够规范,有的采掘队长会把采掘工程款和材料考核奖记挂到本队工人的工资账户上,导致工资发放表上记录的工人月工资非常高。由于煤矿内部劳动薪酬发放管理不严,当事人提出要按本人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支付其伤残补助和伤残津贴,比如牛栏山矿谭江平案件,工资发放表记录月平均工资高达9700元,其中有一个月他本人没有考勤上班记录,可工资发放表也记录当月工资为7653元,起诉到法院要求为其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手续,并提出要求支付因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所致的6万多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五)工伤申报不及时的风险

    煤电公司虽然对煤矿井下作业过程中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但由于煤矿井下作业场所比较复杂,至今还做不到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控、录像,出现过煤矿工人事后补申报井下工伤事故的情况。比如昌福山矿翟宏前案件,当事人翟宏前当班没有及时向矿井调度指挥中心报告其工伤情况,过了2天才对矿井说他在井下作业时耳朵被放炮声震动受伤了,虽然他没有及时按相关程序报告,可昌福山煤矿还是从爱护员工和维护矿区稳定考虑,最后补办工伤事故报告手续,同意按煤矿井下员工工伤程序处理,后经申报认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伤残级别六级,给予一次性赔偿16.9万元。

(六)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

    煤矿井下一线工人流动性较大,有的工人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不辞而别、有的工人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这些工人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跑到附近小煤窑作业的),在其他用人单位因工受伤或自己受伤得不到理赔时,找回原煤矿要求工伤赔偿处理,因为原煤矿劳动部门没有及时解除他的劳动关系,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不完整,导致由原煤矿承担部分经济赔偿责任,如富岭矿李舒涛案件。

(七)员工拒绝适用新政策法规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中本来没有明确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必须保留劳动关系,以前出现这种情况,企业一般参照一次性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向劳动者支付赔偿款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煤电公司就出现在2013年以前认定工伤的员工,不愿意按前述新规定处理,而要求要按原法律规定支付一次性赔偿的情况。比如原牛栏山矿刘义华,男,49岁,2008919到牛栏山矿上班,20121213经医院诊断为职业病矽肺II期, 2013年10月24经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伤残三级,20145月当事人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给予一次性赔偿62万元,煤电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不给予一次性赔偿,龙岩市社保机构也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当事人达不到目的,组织亲戚一起到矿井闹,采取堵井口等过激行为,给矿井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最后请新罗区法院出面调解,除了按法律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另外再赔偿14.9万元,纠纷才得到处理。

 

三、煤矿用工法律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针对煤炭企业存在的上述主要用工法律风险点,为了减少煤炭企业的用工风险和经济损失,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防范对策:

(一)增强煤炭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

国家立法机关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工弱势群体为出发点,出台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律条款非常具体、超前。福建省的煤矿又是用工密集型企业,存在一线采掘工人招工难、工人素质相对偏低、劳资纠纷较多等问题,企业管理人员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运行、纠纷调解和案件诉讼过程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培养有坚定法制观念的企业管理人员显得十分重要,各煤炭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企业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着力提高煤炭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煤炭企业用工管理风险的防范能力。

(二)依法完善煤炭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煤炭企业应注重各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合法性,依法完善煤炭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煤炭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必须充分发挥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作用,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审核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建立公司的招聘录用管理、岗位培训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社会保险管理、材料结算管理、采掘队伍管理及工伤理赔管理等规章制度,依法规范煤矿用工管理程序,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控制用工管理法律风险,把企业的各项用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推动煤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

(三)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用工形式。比如在煤矿井下采掘协议队伍招用采煤工、掘进工时,应当重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规定;在煤矿招聘地面清洁卫生、煤台装卸筛选、矸石山等非全日制员工岗位时,严格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相关硬性规定,谨防非全日制用工变成无固定期限合同制用工,在落实“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规定时,考虑煤矿行业特性,可以通过集体协商以集体合同等书面形式明确具体年休假期,从源头上防范用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四)依法规范煤矿的工伤管理流程

煤炭企业属于高危行业,井下作业环境相对艰苦,目前在井下采掘一线作业的老工人占多数,他们的现场实际操作技能并不高,工伤发生率相对较高。因此,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不断完善工伤认定申报工作,严格界定工伤认定范围,抓好工伤职工的待遇落实,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执行工伤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标准,落实公司出台的工伤报告登记制度和工伤率考核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煤炭企业的风险责任

(五)建立完整的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一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安监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保证所有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二是建立职业健康检查人员的身份识别系统,防止再出现煤矿工人入井体检时冒名替拍的现象,保证不会再直接招收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者;三是建立完整的员工职业健康档案,所有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故不参加的应出具单方解除通知,谨防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因职业病回头起诉煤炭企业,提出要求煤炭企业给予经济补偿的诉求。

(六)全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5项险种

针对煤电公司所属煤矿井下工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率低、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不全等情况,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未能真正得到保障,存在只给煤矿工人购买有利于企业利益的工伤保险的现象,《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时规定此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这种情况下员工发生工伤,那么用人单位需要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所以,煤炭企业应当依法为全体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5项险种保险费,逐步提高全员的社会保险等参保缴费基数,保障煤炭企业全体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七)妥善、合法处理劳资争议纠纷

面对当前煤炭行业的严峻形势及近年来集中出现的劳资关系、工伤理赔等纠纷,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坚持在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妥善解决。一是充分发挥企业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组织的作用,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建立员工访谈制度,耐心解答企业员工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帮助企业员工解决实际困难,将各种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发生劳资纠纷时,应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发挥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多元化工作机制的作用,提前主动介入纠纷案件,注重诉前调解,尽量减少劳资纠纷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三是做好企业劳资争议纠纷诉讼案件应诉代理工作,妥善、合法处理企业劳动纠纷诉讼案件,共同维护煤炭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煤炭企业的利益。

 

四、结束语

煤炭企业用工风险是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风险之一,通过对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用工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识别其用工管理的主要法律风险点,提出正确树立法制观念、依法完善用工制度、全面参加社会保险、规范工伤管理及合法处理劳动争议等针对性防范对策,建立健全煤炭企业用工管理体系,规避各种用工风险不断增强煤炭企业用工风险的防范能力,促进福能集团煤炭企业安全、和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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