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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煤监局 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实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三联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31  
福建煤监局  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实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三联单”制度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13〕25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三联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三联单”制度

  (一)各煤矿(含新建矿)必须统一印制《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表》(以下简称“三联单”,见附件),并放置在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等工作地点。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在带班地点填写“三联单”,写明带班时间、姓名、经过线路、带班地点存在问题、安全隐患、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并由当班班组长和当班工人签字。

  (二)“三联单”填写后,“班组留存”联存放在工作地点,“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调度”联由带班领导升井后,交煤矿调度室处理。煤矿调度室应对排查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分类定级,落实整改情况,并建立档案,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领导带班下井完成情况和“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联报县级煤管部门(省属煤矿报所属煤业公司)存档备查。

  二、进一步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煤矿企业应及时修订完善符合实际的领导(即煤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带班下井制度,所制订的制度必须增加《七条规定》和“三联单”管理等内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煤矿(含新建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分管领导不少于8次。

  (二)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每季度下井不少于1次,下井时要填写“三联单”。

  三、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监督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三联单”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可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表》(样式)(略)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6月14日

??行?????Pr ? ?,将好经验、好做法制度化,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9月中旬,福建煤监局、省经贸委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联合大执法,对各地开展“百日行动”情况和重点矿区、重点煤矿企业进行检查抽查。
  四、“百日行动”重点内容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在开展“百日行动”过程中,要紧紧围绕《七条规定》、《关于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2012〕202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煤安监〔20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全面细化落实“双七条”:要对《七条规定》和煤矿安全七项治本攻坚举措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逐条分解、细化,制订落实《七条规定》细化措施,结合当前开展的“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深入开展“十个一“活动,逐矿逐项进行排查,对违反《七条规定》的煤矿,坚决予以停产整改,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煤矿水害、火灾、“一通三防”和人车管理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齐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强化矿井技术管理,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试行)》(闽煤安监监察〔2012〕46号)规定4大类45小类487种隐患类别,采取隐患排查治理数字化管理,一律由煤矿企业录入数据库。对每个煤矿、每个工作地点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限期整改。其中属于重大隐患的,要严格实行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对数据库内无信息、无隐患情况、未整改销号的企业,要作为检查、抽查、督查的重点,100%抽查。通过“百日行动”实现行政执法排查隐患向以企业为主的日常管理排查隐患转变,从治标的隐患排查向以治本的隐患排查转变,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突出水害治理:深刻汲取我省历年来典型水害事故案例,全面查清矿区以及周边采空老窑积水区情况,凡水害情况不清的一律停产整改;要调查核实矿区岩溶水情况,并制订有效可行的防范措施;要加强地面巡查,特别针对当前雨季汛期等特殊时段,必须落实地面防治水制度,严防地表水体通过塌陷区、裂隙等进入井下,并采取措施,切实防止发生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四)加大井下密闭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煤矿巷道封闭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安监矿山〔2008〕267号)要求,按照“三个一致原则”加强井下密闭管理,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打开密闭,或以假密闭假栅栏等手段逃避监管监察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煤矿“打非治违”行动: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有机结合,深入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持长期抓、反复抓,坚持“四个一律”和“六个一批”,按照我省煤矿安全“大综合、大执法”模式,对超层越界开采、私拆密闭、边建设边生产、水害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重点打击、有效打击和精确打击;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按照“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思路,统筹协调整顿关闭、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加快淘汰关闭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资源枯竭、技术装备落后的煤矿。

  (六)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立足实际,结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3〕1号)要求,要将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日常监管重要检查内容,落实动态考核和奖惩制度,抓基础、抓深化、抓巩固、抓提高,一旦发现煤矿企业出现滑坡,该降级要降级,该取消要取消,切实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落实到采掘现场和一线班组。

  (七)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建好、用好已建成的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讯联络系统,重点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使用、调校和维护,定期检查瓦斯传感器安设位置是否正确,传感器是否及时调校,确保监控有效;凡未按国家规定在今年6月底前建设完成“六大系统”的煤矿,一律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停产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产煤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部门责任,做到动员部署到煤矿、责任落实到煤矿、监督检查到煤矿,并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强化地方监管职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全力推动,主管部门主动履职,按照重点整治“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切实将本次“百日行动”作为全面贯彻落实《七条规定》的深化措施,自始至终做到“三个100%”(即各类生产建设的矿井100%开展百日行动,重大隐患100%挂牌督办,一般隐患100%登记建档并限期整改),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严格检查,落实责任。要切实加强“百日行动“的督促检查,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严重的地区和煤矿企业,要抓住关键环节,采取突击式、明察暗访等多种检查方式予以整治;加大联合执法,对整治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复杂问题进行专项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严格煤矿事故查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坚决惩处瞒报事故等违法行为,及时公开查处结果;深入分析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产生的主要根源,研究把握本地区(单位)煤矿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主流媒体作用,加大对“百日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公开曝光“百日行动”期间查处的典型案例。要进一步完善群众参与、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

  (四)动态管理,及时总结。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百日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梳理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情况。各单位要将工作方案于6月16日前报送福建煤监局、省经贸委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每月28日报送一次月度工作小结(含附件1),并将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材料(含附件2)于9月20日前报送福建煤监局、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煤监局:

  联系人:林建忠   电话:0591-87567281        

  省经贸委:

  联系人:范新对   电话:0591-87817084

  省国土资源厅:

  联系人:李祖阳   电话:0591-87665720

    附件:1.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整治百日行动月度报表(略)

     2.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整治百日行动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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