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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2013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3-07-31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2013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
煤安监调查〔2013〕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透水事故,根据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要点,现对2013年煤矿防治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防治水工作列入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日程,针对辖区内水害状况,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煤矿应按规定成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设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必须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二、认真开展水害隐患普查和治理工作

  各煤矿企业都应当对所属矿井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2012年全国11504个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情况见附件),建立健全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的防治水图件,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查明矿井充水条件,将矿井地面积水、河流、采空区积水范围等标注在图件上。小煤矿集中的市(州)、县要借鉴学习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普查煤矿采空区的经验,集中开展区域水害隐患普查和论证,探明矿井及周边老窑区分布及水文地质情况,做到一个矿一张预测图。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承担水害普查和论证工作时,必须提出符合实际的水文地质报告,并对作出的结论负责。

  三、严格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

  各煤矿企业都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工作原则,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水文地质分析报告和防治水措施;并坚持每项探放水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作专项设计、由探放水专职队伍使用探放水专用钻机实施探放水,严禁用煤电钻等非探水钻机进行探放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井下要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用钻探方法配合其他技术方法查明水害情况并进行彻底治理。

  四、及时治理井田内废弃井筒及采空区积水等隐患

  要查明井田内废弃井筒和采空区的位置并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在探查清楚废弃井筒和采空区的积水范围、积水量的基础上,进行彻底治理。井下采掘工程接近废弃井筒和采空区时,必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不具备留设防隔水煤柱时,要预先进行探放水,排除水害隐患。

  五、强化雨季“三防”工作

  煤矿企业要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责任,落实人员、资金和物资,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雨季前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防范洪水淹井措施。雨季期间要实行24小时巡视检查,一旦发现险情,必须在第一时间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对于受地表洪水影响严重的矿井,在暴雨期间一律不得安排井下作业,暴雨后隐患没有排除的,不得立即安排下井作业,防范因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六、重视透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煤矿企业要在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正确合理地预计矿井涌水量,建立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在井底车场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少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各地要加强排水救援基地的建设,针对辖区煤矿水害事故的特点,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加大应急救援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装备必要的抢险排水设备,确保一旦发生透水事故,能够及时运到现场并发挥作用。

  七、加强水害防治工作的监管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执行防治水“十个一律”,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并将复杂、极复杂矿井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对防治水措施不落实、不执行探放水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严禁组织生产。负责培训的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对探放水工的培训力度,加强对职工防治水知识的培训,让职工掌握透水征兆的相关知识,一旦发现有透水征兆,立即撤人。对发生的水害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雨季前组织开展一次水害防治专项检查,督促辖区内所有煤矿在雨季前开展一次全面的水害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有效防范重特大透水事故。

  附件:2012年全国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一览表 (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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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检查方式

  (一)各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央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在内部认真进行检查的同时,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监管的单位做到全覆盖,并对下级政府及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督查,要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督查。县乡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各类单位做到全覆盖。

  (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督查组,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检查的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国务院安委会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进行全过程督导、督查。

  (四)要创新检查方式,在全面督查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各地区要将有关情况每月上报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五)要把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复产必须经过验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国务院安委会统筹安排部署大检查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地方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明确牵头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明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的责任,做到动员部署到县乡、责任落实到县乡、监督检查到县乡。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牵头单位,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定检查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将大检查工作方案、负责人、牵头单位和联络员,于6月20日前一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参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通过“12350”举报电话举报安全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同时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编发简报专刊,反映情况、交流经验。

  (三)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安全大检查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忠实履行职责,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督促指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四)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把大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要将安全检查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督促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在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总结报告报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要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将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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